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标题: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具体措施: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办理条件: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办理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申报

办理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12366、0728-6230393 潜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办理流程:

办理材科:

面向群体:中小微企业

政策类型:税费减免

行业范围:餐饮,住宿,电讯业,教育培训,传媒,广告业,快递运输,信息技术,体育,公共服务,文艺

所在地区:潜江市

职能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政策发布时间:2022-03-03 10:00:00

是否废止:0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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