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国家工作要求。2022年,人社部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统一法律政策适用、规范仲裁程序执行、开展案件评查和核查等方式加强仲裁办案指导。

(二)遏制争议多发态势。近年来,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发,劳动人事争议始终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在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标准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是争议多发原因之一。

(三)解决仲裁办案问题。虽然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政策适用不明确、理解不一致、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案不同裁”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衔接,提高裁审一致率。

二、制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条文说明

一是体现严格执行职责权限的原则。如第一条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各类情形进行规范。第二条、第三条对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和标准进行规范。

二是体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平公正原则。如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对劳动关系认定、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除外情形、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等进行规定,避免泛化劳动关系认定、扩大用人单位义务。

三是体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如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终止、社会保险缴纳、加班费等进行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体现劳动保障工作职能权威性原则。如第十五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缴费权利、义务的行为,进行否定。

五是体现仲裁委独立办案与规范自由裁量权相统一原则。《规范指引》供仲裁办案参考,不作为裁决依据。同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各类仲裁案处标准、情形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仲裁自由裁量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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