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潜政发〔2023〕3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月17日
潜江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力度,有效降低企业上市成本,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潜江市内依法进行注册、纳税登记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
(一)企业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
(二)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买壳”或“借壳”上市,“壳”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潜江市。
(三)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潜江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潜江市。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晋层、上市及转板。
(五)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二、奖励标准及支持政策
(一)资金奖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全市实施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1.除省级奖励政策外,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予以1000万元奖励,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经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奖励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奖励4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奖励400万元。
2.对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对其并购重组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3.境外上市奖励。对通过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企业,奖励700万元。
4.“新三板”挂牌奖励。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15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300万。
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
5.区域市场(四板)挂牌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挂牌企业,奖励20万元。
(二)政策支持。
1.企业上市辅导期间,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人才引进,奖励期为三年。
2.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60%以上投资我市产业项目的,由市级财政按实际投入我市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3.引导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并购重组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由市级财政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暂定3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相关政策,参与评审。
5.对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降低企业规范股改成本,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规定。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应当在上市(受理、挂牌)次年3月30日前填写潜江市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并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2.审核。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复审。
3.拨付。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市金融办负责提前摸排,每年列出次年上市奖励资金预算表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
(二)申报资料。
企业申领上市挂牌奖励,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潜江市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湖北证监局接受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内上市企业提供);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关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在境内上市企业提供);
5.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在境外上市企业提供);
6.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文件等资料(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
8.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公司挂牌证明,辅导机构必须在市金融办进行过备案登记(四板挂牌企业提供);
9.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上市中介费用、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二)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潜江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潜江市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潜政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潜江市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附件
潜江市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联系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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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 | 上市进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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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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