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潜江市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引导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潜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一)设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专项资金315万元,支持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
(二)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85万元,用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学习考察、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转移转化、执法保护、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工作。
二、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三)支持知识产权获权。
1.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0.6万元的补贴。
2.开展商标布局,自2022年起新增国内注册商标达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成功注册境外商标的,首个注册国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注册国增加0.2万元的奖励。
3.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注册、核准的,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予以登记的,每件给予0.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参评参赛。
5.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含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可叠加。
6.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商标地标类评比,获得金奖、银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他奖项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省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商标地标类评比,获得金奖、银奖的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奖项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同一商标地标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可叠加。
(五)培育创新主体。
7.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提升主导产业核心专利布局,自2021年起,连续两年内新增有效发明专利达3件、5件、10件的,对研发费用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贴,同一专利不重复统计。
8.对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9.以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驰名商标、省优势商标)质押融资或以上述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融资,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手续,按期还本付息的,按实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申请人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0.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同时与担保机构签订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的,按实付担保费的30%给予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按期还本付息的,同时享受前款贴息政策。
(七)支持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11.通过知识产权系统组织的对接活动,承接第一专利权人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转让、许可的发明专利,转让后成为第一专利权人,且专利权转移或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按其履行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际支付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申请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运用。
12.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面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分析、知识产权评议等),为政府、部门及企业创新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九)支持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13.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认证费用(含初次认证费和监督审核费,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十)支持双创服务基地建设。
14.对首次被选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按照基地项目任务专项经费的50%给予配套资金。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十一)支持依法维权。
15.对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在国内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胜诉,或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对受案费、律师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金援助,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给予援助资金10万元。
(十二)支持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16.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被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给予30万元的补贴。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17.获批开展潜江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企业建站的,首个建站周期内对建站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区域或行业服务机构建站的,首个建站周期内对建站机构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对入选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18.获批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首个建站周期内,对建站机构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入选省级、市级示范指导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十五)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19.对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0.2万元的奖励;自2022年起,代理本市区域内的商标注册量满100件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
七、其他支持项目
(十六)支持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20.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七)支持申请各级知识产权项目或试点示范建设。
21.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或试点示范建设,明确要求配套的,按要求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没有要求配套或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分别按照项目或建设专项经费的30%、2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没有设置项目或建设专项经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本措施适用于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自然人、登记或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失信主体申报上述项目的,予以从严审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申报上述项目。
本措施所称有效发明专利是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统计归属地为潜江市,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有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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