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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安排部署,根据潜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局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加快实现“东进南扩、产城融合,四区联动、全域振兴”的战略目标,助力潜江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局系统内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专班

成立局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

组长:龚义海

副组长:戴宇锋黄冬林张立明胡飞漆艳吴隽肖军

成员:张超周正祖黄涛(大)鲁国木余义平彭薇李盛俊黄涛(小)

蒋琛马莉王成城赵忠锋王涛康庄何碧卢亚兵王金五彭小明

漆良波王光军刘千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18日前)。局属各单位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

(二)实施准备(2021年3月20日前)。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2021年3月2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将目录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自查评估(2021年9月1日前)。完成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10月开始,接受市政府对我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的全面检查。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城市管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城管执法局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市城管执法局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城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若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市城管执法局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对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城市管理工作职能,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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