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的通知
潜教社办〔2020〕5号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教发(2020〕35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社会满意度高的民办幼儿园。
2.园所设置合理。幼儿园设置符合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3.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办园规模适中,其中城镇地区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地区不少于3个班,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班级班额合规,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4.年检合格。近两年年检结果为“合格”。
5.财务机构和制度完善。依法设有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清晰,账目清楚。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经费预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收费规范。收费标准已报教育部门备案,且与本市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相当或略高,其超出部分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40%。
除保教费、伙食费及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原则,由服务机构收取,代收费项目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无自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它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
7.经费合法稳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运转正常。
8.师资配置合理。幼儿园按规定配齐配足保教人员,符合“两教一保”班级配备;配备教师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有较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按有关规定配备了足够的保健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依法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拖欠薪金现象。
9.保教实施科学。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10.幼儿膳食营养均衡。坚持建有并正常使用幼儿营养配餐系统;严格按照配餐系统提供的菜谱,规范采买食材,渠道合法、索证索票齐全;坚持按照周菜谱供应幼儿饮食,保证幼儿饮食安全、营养健康。
11.安全达标。幼儿园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我市中小学校安全建设标准,幼儿园食堂功能间布局合理,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三防”设施齐全,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教育形成常态。
12.社会满意度高。幼儿园办园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任何因不良行为发生的信访问题,幼儿园食堂采取视频式“明厨亮灶”,鼓励幼儿园安装使用APP平台,主动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达到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学区(分局)初审。学区(分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认定。市教育局在收到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各地上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得出认定结果。
4.社会公示。市教育局认定后,每年7月份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
5.送省报备。市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保障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生均财政经费补助。市财政根据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秋季学期在园幼儿人数,作为次年财政拨款的预算依据,按生均不低于200元/年的标准进行补助,按自然年度结算。
2.其他奖补资金。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等,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各类奖补经费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
(二)加大师资支持力度。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选派公办教师进行支教;建立公办示范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机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在省、市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监督
1.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家长及教职工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已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若自愿退出,须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服从管理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退出后的民办幼儿园当年享受的财政奖补资金须收回。
2.建立公示制度。市教育局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
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潜江市教育局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潜江市财政局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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