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银行业和保险业加强服务民营企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银行业和保险业加强服务民营企业的通知
鄂银保监发〔2019〕23号
各银保监分局、直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大型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联社,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武汉众邦银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局直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武汉分行,邮储银行武汉市分行,武汉东西湖扬子村镇银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银行业协会,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决策部署,抓好《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的落细落地,现就湖北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增量、扩面、平价、提效。全省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和切实担负起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主体责任,实现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增量、扩面、平价、提效”四大目标,即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让更多民营企业享受到金融服务和风险保障,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融资效率明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五高一限”工作目标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即:2020年底前,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力争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信用贷款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中长期贷款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联合授信占比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贷款占比为民营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信用贷款比例为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民营企业贷款的比例;中长期贷款比重为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联合授信占比为民营企业联合授信占民营企业授信的比重。],联合授信和小微企业续贷户数高于上年,贷款利率平均上浮幅度不高于上年。
二、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内生动力
(二)下沉金融服务重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下级分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基层分支机构,使其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向社区、县域以下等基层区域适度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进一步整合和倾斜资源配置,提高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效率。鼓励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发挥信息、科技和网点优势,推进对民营企业“融资+融智”服务,提供更多综合化增值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管控经营和财务风险,当好民营企业参谋。
(三)完善内部考核机制。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在精确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切实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贷款的内部筹资成本。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民营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业务的积极性。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认定办法、免责条件及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严格落实尽职免责要求,解决授信流程涉及人员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尽职免责制度对员工的正向激励作用,激发员工做好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能动性,培育“敢贷、愿贷”的信贷文化。对因自然灾害(地震、旱涝等)、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要落实尽职免责。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五)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对“不服务、只收费”“少服务、多收费”的业务从严查处。对群众反映的针对民营企业乱收费、转嫁成本、存贷挂钩、借贷搭售、克扣贷款额度、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要加大整改问责力度。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加大民营企业资金投放
(六)拓宽融资资金来源。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司)汇报湖北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规模和优惠政策。要有序退出“僵尸企业”,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释放信贷空间。多渠道开展不良资产批量化、市场化处置,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增强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完善“政银保”融资模式,大力发展“科贷保”“专利贷”等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功能,继续推进和完善“信用保险+融资配套”的运作模式。切实自查自纠结构过繁、链条过长、资金脱实向虚的业务,确保金融资源更多流向民营企业。
(七)提升民企贷款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对民营企业要单列信贷规模,加大信贷倾斜,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重点支持,确保民营企业信贷增速与GDP增速相适应。大型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八)合理管控融资成本。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发展实际,对降低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成本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目标。通过降低筹资成本、增加增信措施等引导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建立收益覆盖成本的市场化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风险状况和自身资金成本、管理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鼓励商业银行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同期基准利率1.5倍以内,对上浮幅度超过50%的要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其中,大型银行要发挥好“头雁”作用,争取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对其他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各银行也应逐步降低并控制在合理水平。各保险公司要优化保险条款费率,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九)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在融资政策、融资业务和内部考核方面,不得有任何所有制歧视,不能戴着有色眼镜选择性落实政策。要对现有授信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对可能不利于服务民营企业的规定、条款,不符合监管政策的抓紧进行修订或废止,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信贷准入、授信审批等各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四、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比重
(十)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方式。重视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判断,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在第一还款来源覆盖充分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负债水平合理、履约记录良好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合理调整抵质押率,扩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企业股权等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让更多类型民营企业受益。银行业与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持续推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进一步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
(十一)加强机制产品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研判能力,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创新,全面优化民营企业融资品种、期限、流程和模式。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推动运用产业链金融模式,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推动特色产品研发和推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扩大服务覆盖面,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逐步提高线上业务比重。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创新能力,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完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让民营企业享受更便捷的专项信贷支持和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五、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提升服务民营企业便利性
(十二)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充分挖掘数据,优化风控模型,改进系统功能,对民营企业进行精准画像,进一步提高授信审批精准性,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和移动终端等载体,推广线上小额信用贷款模式,改进和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方式、效率和质量。
(十三)合理制定续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民营企业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推进无还本续贷政策,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四)改进信贷管理制度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民营企业信贷管理制度、业务办理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鼓励开展线上审批操作,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运用零售业务管理技术,在合理评估风险的前提下,优化民营企业贷款审批政策和流程。优化抵押登记流程,实现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并“一次办结”。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精简耗时环节,对民营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
(十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新闻宣传、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增强民营企业了解和运用金融资源的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公开民营企业信贷业务流程,明确民营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及要求,在营业场所放置清单备索,充分利用网站、营业场所、电子屏幕及手机、网络等渠道对民营企业客户按需宣传,解决客户反复跑银行问题。
六、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之间关系
(十六)科学制定业务规划。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根据自身战略定位、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源禀赋,依法合规经营,科学制定信贷计划,审慎选择支持对象,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十七)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开展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完工履约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建工类履约保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以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各类保证金,释放企业交纳保证金的资金压力。创新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降低民营企业通关成本,盘活民营企业关税资金。
(十八)健全风险管控机制。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用好联合授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逐步纳入到联合授信管理试点,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优势。对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十九)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坚持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二十)分类施策化解风险。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不能简单化“一刀切”,要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帮助民营企业摆脱困境。提升民营企业利用商业保险应对经营和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科技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于企业出现信用违约,应分析具体原因,主动协商,妥善处理,避免因简单的断贷、抽贷给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对于出现股票质押融资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采取补充抵质押品等增信方式缓释风险,稳妥处置。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于长期经营困难、积重难返的企业,在各债权单位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有序做好贷款退出,并保持各方稳定。
七、推动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破解民营企业融资梗阻
(二十一)推动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工商、税务、法院、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企业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准确把握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信息,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完善常态化、长效化银税合作机制,以纳税信用信息为基础,将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信息与融资信用相结合,扩大“银税”线上合作平台覆盖面,不断创新信贷服务产品和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抵质押难的问题。
(二十二)推动健全地方增信体系。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合作,健全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摊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并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对于经营管理规范、因为大量代偿而出现暂时困难的担保公司,推动财政部门对其代偿资金进行补偿,帮助其恢复流动性和担保能力。
(二十三)用足用好现有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传导落实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扶持政策,重点用好、用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定向降准政策和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银政合作基金以及各项财政贴息政策,带动民营企业总体融资成本降低。
八、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二十四)抓好服务民营企业政策的落地落细。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自身发展转型的重要意义。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一把手要亲力亲为,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制定明确工作方案,确定牵头部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管理行(司)要加强对下政策传导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基层机构的管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真抓实干,把服务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落细落地。
(二十五)充分发挥监管引领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窗口指导作用,通过走访调研、约谈高管、审慎监管会议和金融形势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引导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主动调整经营战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探索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奖励表彰先进单位,同时将评价结果与年度监管评级和银行高管履职评价挂钩,增强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六)科学实施差别监管考核。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各级监管部门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要保持合理的监管容忍度,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地实施监管考核。对工作推进缓慢、服务效果较差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加大现场检查频率、调整监管评级等形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对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民营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监管达标、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支持其加快发展。
湖北银保监局
(湖北银监局代章)
2019年3月1日
(联系人:张清联系电话:027-855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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