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潜发〔2019〕2号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积极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工业项目和重大服务业补短板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鼓励符合政策的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力争每年降低全市企业总用电成本5000万元以上;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按需量或容量由用电企业自行选择,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为按季;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暂停时间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能超过6个月,暂停超过6个月可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现有企业在职工总数不减少的情况下,每新招录1名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1年及以上的,可按人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补,最高可达100万元。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在社保征管职能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集中清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厂房加层或利用地下空间扩建厂房的,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继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市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割登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重点支持年缴税10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不含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类)降低物流成本,按年物流费用总额的5%予以资金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最高给予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六)树立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导向。以政府性资金存放为抓手,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突出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考核权重,在服务实体经济考核办法之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实体民营企业贷款净增达到1亿元以上且新增贷款企业数同比增长不低于25%的,给予配套30%的政府性资金存放,并给予奖励。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力争三年以后,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市小微企业新增普惠口径贷款总量平均每户不低于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银监办)
(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新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绿色食品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八)稳妥推行“无还本续贷”。全面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无还本续贷,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积极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每年确定不少于40家生产经营正常、信用条件良好的实体民营企业实施无还本续贷,促进试点企业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市银监办、市经信委)
(九)加大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奖励(时间一年),最高可达100万元。对企业工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建设周期内基准利率50%的贴息,最高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在境外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上市(挂牌)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本市、税收在本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4 0 0万元、3 0 0万元、3 0 0万元、3 0 0万元、1 5 0万元、3 0万元;对于全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前3家企业,除上述奖励外,另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一)进一步提高政府性担保平台和政银产品支持效率。加大担保公司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力度,筹集2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风险补偿,构建“4321”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代偿补偿机制、保费补助机制,增强担保能力。市级财政每年统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保费补助。用足各政银合作产品风险金的放大倍数,提高集合贷、助保贷、助企贷等政银合作产品的覆盖面,大力创新政银合作金融产品的管理、服务模式。设立规模不低于8亿元的支持实体民营经济续贷周转资金,支持实体民营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汇桥担保公司)
三、培育壮大民营企业
(十二)鼓励民营主体壮大规模。力争用3—5年时间,培
育主营业务收入过千亿元民营企业1家,过百亿元民营企业2家,过50亿元民营企业3家,过10亿元民营企业40家;税收过亿元民营企业3家,过5000万元民营企业4家,过1000万元民营企业30家,过500万元民营企业40家;培育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2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企业1家,省级示范企业3家,科技小巨人企业(产品)4家。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综合体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纳税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对全市亩平税收前10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加大示范企业培育。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市试点示范,提升企业市场地位。对获得指定国家级称号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指定省级称号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按最高10万元标准奖励。试点企业按最高5万元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料技局等相关部门)
(十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收购并购本市企业,额度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收购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给予200万元;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依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税务局、市招商局)
(十五)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6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50%—60%给予奖励: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50%奖励;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3000(含3000)万元的按55%奖励;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60%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房的,2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30%给予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建成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入库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贴。以上补贴,功能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局)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发展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大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子研发投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购买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购买重大科技成果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中取得卓越绩效,为我市质量强市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8—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立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补贴资金,对工业技改项目设备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包括安全、环保配套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不低于设备总投入的6%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接全省“万企上云”战略,对上云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对老旧厂房进行提升改造,投产企业依法将原有单层厂房翻建为多层厂房,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十九)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年出口额在1000—3000(含3000)万美元、3000—5000(含5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不低于上年度出口业绩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存量奖2万元、4万元和6万元;对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25元增量奖(单个企业最高限额50万元)。对生产型企业出口实现零突破的,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元)、200—500(含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单个企业最高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鼓励企业人才引进。对企业新引进在潜工作(全职)且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予以3年期年薪和生活补贴,其中年薪补贴按照企业支付年薪10%的标准发放,最高可达10万元;生活补贴按照认定人才层次和类别,最高每月补贴5万元。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或团队,经评审认定后,提供最高100万元的科研补助资金以及“一事一议”创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五、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二十一)持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试行“先建后验、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模式,实施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审批、监管、验收清单做出承诺,即可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相关承诺事项),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土地出让前,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经济、能耗、环境、建设等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明确具体指标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出具意见函。优化办理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审批,实现工业企业投资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环节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实现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特种设备使用证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动产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质监局等)
(二十二)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在我市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新局、市气象局等)
(二十三)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定期对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家予以通报表扬。建立领导和部门包联重点民营企业制度,解决企业合理诉求。定期召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畅通民营企业家诉求渠道,对企业问题快办快结。设立潜江市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诉受理、政策咨询等服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严禁以各种理由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坚决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联)
(二十四)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外地执法机关来潜办案协查备案和我市企业市外涉诉司法协助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调查流程,一般不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严格遵守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时,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账户,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审慎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探索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已纠错且有意愿进行信用修复的失信企业重新找回信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二十五)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全面推行民营企业发展分类评价制度,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特点,因企施策,分类支持,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普及率。加大对已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和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严禁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简单化、粗暴化,杜绝“一刀切”“一关了之”“一律不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优化冰)
中共潜江市委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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