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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潜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技规〔2014〕3号)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和效益,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入结合,实现潜江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并经过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鼓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各级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经高校、院所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潜江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第五条鼓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35%。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技术或科技成果在潜江新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在潜江市内新设立、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产业化活动将自有技术或成果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享受我市孵化器入孵企业房租补助政策。

第三章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第七条设立潜江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建设。

第八条支持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对购买市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且在我市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0%给予奖励,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全市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外科技成果,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潜发展,对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所获收入按1: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年促成科技成果转化满5项(单项成交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中介机构自主购买科技成果进行熟化并实现成功转化的,按其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办法所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为:

(一)在潜江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重点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和管理制度。

(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

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厅发布经专家评估并标定推广补贴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予重复补贴。

第十条对潜江市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发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领域技术突破,促进了我市产业结构优化。

(二)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三)通过成果转化在解决就业、扶贫、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共安全、社会公益、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民生领域问题,以及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章规范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凡获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鼓励非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自愿登记。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市场建设,积极组织科技成果参加市内外重大科学技术对接、交易博览活动;切实落实国家、省级层面关于对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由潜江市级财政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奖励项目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共同负责进行认定。其中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及其他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税收认定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潜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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