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施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分类管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包括知识创新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横向经费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来源单位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二)自主规范横向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执行省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规范管理。
(三)改革省级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类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类财政科研项目比照横向经费管理办法
按照进度拨付到研发团队指定账户,由研发团队按照预算自主使用。
以上由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四)公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信息。省科技厅要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建立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科研人员、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全方位管理,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资金名称、资金额度、申报指南、申报资格、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结题验收要求等信息。
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及时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研项目库建设,在科研项目立项批复后按主管部门要求将项目资金编入年度预算。
(五)改进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外,其余科目支出可由课题组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自行调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的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对于项目组聘请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和签订用工合同的课题组成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由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
科研项目资金可开支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因素以及专家咨询活动内容和工作任务来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六)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机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
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八)改进资金拨付、使用和留用方式。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以上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
(九)完善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
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完善业务性会议经费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十一)完善科研人员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合理确定科研人员出国深造或访学期间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标准。以上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十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预算执行需要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备案。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汇总数,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配置。
(十三)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不重复购置、共享、开放、高效使用的原则,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冲突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继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要简化审批流程并予以优先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比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办理。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十四)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不新增学校债务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其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
省发改委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标准,对房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设备购置安装,项目投资额500万以下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简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以上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武汉海关、相关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
五、服务科研,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十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
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搜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2017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或修订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横向科研经费等内控管理制度。
(十六)创新管理服务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以上由项目承担单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
六、规范有效,落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加强制度建设。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现科研项目资金规范有效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12月31日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实现科研项目资金“管办评”相分离。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十九)加强绩效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设立明确绩效目标。相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项目严格控制资金支持,暂停资金使用单位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止支持,并取消资金使用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十)加强工作督查。相关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财政科技项目资金安排挂钩。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遵循科研自然规律、尊重单位内控制度。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以上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单位可按照本意见,制定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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