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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9 11:3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企业合并等企业经营主体变更情况发生后,原有规划和建设项目未发生改变的,一般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严格落实已有的环评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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