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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新闻网讯(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金晓丹 李燕丽)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边界,为平衡善意互助与交通安全提供司法指引。
2026年5月5日,张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出行,无偿顺路搭载同村村民李某。行驶过程中,张某在超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倾,与向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向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李某就共计300063.46元的人身损害损失,将张某、向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以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无偿搭载李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该条款立法本意是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兼顾搭乘人权益与驾驶人善意,但法律明确划定适用红线: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适用减轻责任规定。
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重大过失,即便主观无恶意,也无法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据此,法院判令张某与向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应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值得倡导的情谊行为,但不得凌驾于交通安全法规之上。驾驶人不能以善意互助为由,忽视驾驶资质、车辆安全及通行规则,因重大过失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不因“好心”免除责任。同时,无偿搭乘人应强化安全风险意识,提前核查驾驶人资质与车辆状况,守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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