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7175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四部门联合发文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18:30:00 文  号:潜教规〔2020〕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18:3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18:30 来源:四部门联合发文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潜江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潜江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潜江市教育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潜江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潜政发〔2011〕43号)精神,建立健全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2018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及《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市域范围内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公租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中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套建设不少于6个班幼儿园。配建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住宅楼相对分开建设,应设置与小区住宅业主出入口相分离的独立出入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第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开发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由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控制要求,以及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审查配套幼儿园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充分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应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要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建筑质量。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自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市自然资源部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建部门免除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对建而不交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办理。

第八条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按规定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配套幼儿园物业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原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挪作他用的,要责令整改到位。原有住宅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在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等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市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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