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3〕18号 | 王*琴非法电力捕鱼案 | 王*琴 | 当事人非法电力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全能王新能源锂电池1台、黄色浮力牌逆变器1台、塑料导电杆2根);2.没收渔获物(鲫鱼、刁子鱼、鲶鱼13.08公斤就近掩埋);3.罚款4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3〕19号 | 李*平非法电力捕鱼案 | 李*平 | 当事人非法电力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黑色风帆牌蓄电池1台、黑色浮力王牌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2.没收渔获物(鲫鱼3.4公斤就近掩埋);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3〕20号 | 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郭* | 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工具(海竿两根,爆炸钩一副(6钩),单钩线组一副,巨物方框牌饵料若干,玉米粒若干);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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