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3〕45号 | 李*青经营、推广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玉米种子案 | 李*青 | 当事人门市部销售的“郑原玉432”玉米种子,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3〕47号 | 李*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李* | 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王场红旗码头对岸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5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3〕48号 | 夏*国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 夏*国 | 当事人在潜江市周矶农场腾头园林基地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36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3〕49号 | 王*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 王*忠 | 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在潜江市周矶街道兴隆河黄场闸口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36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3〕50号 | 张*好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 张*好 | 当事人在潜江市周矶街道荆桥村5组虾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36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3〕51号 | 张*汉江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案 | 张* | 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王场红旗码头附近水域,使用海竿(黑色本诺270牌)串钩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36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7 | 潜农(渔业)罚〔2023〕52号 | 胡*华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案 | 胡*华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4月5日、4月6日将3次非法收购的天然水域螺蛳1970斤(985千克)并以每斤1.5元的价格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罚款。依据《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56项第三款“采捕、收购、运输亲体30尾以上或卵3万粒以上或苗种1万尾以上,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8 | 潜农(渔业)罚〔2023〕53号 | 胡*成汉江禁捕期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胡*成 | 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21时在汉江潜江段高石碑兴隆大坝上游窑堤村水域,使用自制的“双头划子”木头小船(小船动力是在网上购买的锂电池、电动挂桨机)、网目尺寸120mm长度100米的单层刺网从事生产性捕捞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 | |
9 | 潜农(渔业)罚〔2023〕54号 | 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杨* | 当事人2023年4月16日在田关河红军闸口,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雷竿锚鱼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42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10 | 潜农(渔业)罚〔2023〕55号 | 刘*壮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刘*壮 | 当事人2023年4月16日在田关河红军闸口,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42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1日 | |
11 | 潜农(渔业)罚〔2023〕56号 | 马*伍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 马*伍 | 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在渔洋镇新台村东荆河大桥下旁边的水沟里,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36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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