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39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16:0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16:05:00 名  称: 2023年5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二)

发布日期:2023-05-30 16:0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动监)罚〔2023〕57号颜*明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颜*明当事人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2日
2潜农(农药)罚〔2023〕58号丁*成经营劣农药案丁*成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高氯・马”农药70瓶(60毫升/瓶)已过质量保证期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1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3日
3潜农(渔业)罚〔2023〕59号赵*兵非法电力捕鱼案赵*兵当事人2023年5月10日21时在潜江市泽口三桥下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9日
4潜农(渔业)罚〔2023〕60号屠*平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屠*平当事人2023年5月6日12时在汉江潜江原捕捞队水域使用串钩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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