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种子)罚﹝2023﹞61号 | 潜江市政通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政通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的“两优王稻”水稻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存在一品多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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