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五)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134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11: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11:35:00 名  称: 2023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五)

发布日期:2023-07-31 11:3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3〕78号刘刚非法电力捕鱼案刘刚当事人2023年6月6日,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王路附近使用背复式电力捕捞工具进行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9日
2潜农(渔业)罚〔2023〕79号谢兵兵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案谢兵兵当事人2023年6月13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东荆河谢湾水域擅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序序列“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9日
3潜农(种子)罚〔2023〕80号黄昌培经营、推广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大豆种子案黄昌培当事人经营、推广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大豆种子的行为,其行为违反《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依据《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0日
4潜农(种子)罚〔2023〕81号刘词锦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一案刘词锦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汇两优莹丝”水稻种子,经查中国种业大数据官网平台该品种的审定公告显示“没有找到您要的相关数据”,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品种的审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5序列:处罚依据“(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损失较小,或销售额1万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6日
5潜农(渔业)罚〔2023〕82号杨奎在汉江禁渔区捕捞案杨奎当事人2023年6月2日,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游泳基地水域使用海竿(战斗360牌)、串钩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序列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3日
6潜农(饲料)罚〔2023〕83号潜江市新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潜江市新航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湖北姚蒲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熟化配合饲料0#,经检测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05条:“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4日
7潜农(饲料)罚〔2023〕84号潜江市周哥渔药水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潜江市周哥渔药水产经营部当事人经营的荆州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龙虾膨化配合饲料T628,经检测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05条:“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4日
8潜农(饲料)罚〔2023〕85号刘从金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刘从金当事人经营的宜昌润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润虾蟹宝32#虾蟹健康营养饲料,经检测与该批饲料产品标签标准要求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05条:“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1日
9潜农(饲料)罚〔2023〕86号潜江市鲲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潜江市鲲鳌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武汉金山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配合饲料(F1-32),经检测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05条:“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4日
10潜农(渔业)罚〔2023〕87号王生明非法电力捕捞水产品案王生明当事人2023年6月10日,在潜江市渔洋镇七一村6组附近水域使用背负式电力捕鱼工具进行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3日
11潜农(渔业)罚〔2022〕88号朱永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朱永新当事人2023年6月21日,在汉江潜江段戴河水域擅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7日
12潜农(肥料)罚〔2023〕89号潜江市信保农化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潜江市信保农化经营部当事人2023年2月14日,从荆州市图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贝斯佳”有机肥50袋,每袋净含量10kg,包装袋标注的登记证为“鄂农肥(2010)临字0178号”,属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警告;罚款。依据《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3序列“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0日
13潜农(动监)罚〔2023〕90号刘继兵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规定时间运输活禽案刘继兵当事人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8条:“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14潜农(动监)罚〔2023〕91号朱克勇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规定时间运输活禽案朱克勇当事人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8条:“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15潜农(动监)罚〔2023〕92号宋立军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规定时间运输活禽案宋立军当事人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8条:“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16潜农(动监)罚〔2023〕93号庄金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规定时间运输活禽案庄金强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畜禽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8条:“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17潜农(动监)罚〔2023〕94号胡道军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规定时间运输活禽案胡道军当事人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8条:“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18潜农(动监)罚〔2023〕95号杨金军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案杨金军当事人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8条:“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1日
19潜农(渔业)罚〔2023〕96号彭俊领非法电力捕鱼案彭俊领2023年7月11日,潜江市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公安局金熊派出所电话,称抓获一名非法电力捕鱼嫌疑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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