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五)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454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16: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16:30:00 名  称: 2023年8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五)

发布日期:2023-08-31 16:3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3〕97号刘军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案刘军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在东荆河潜江市田关泵站水域使用动力铁质船电力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日
2潜农(饲料)罚〔2023〕98号武汉益康明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武汉益康明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无饲料生产许可证自行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罚款。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94序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处罚幅度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5日
3潜农(农药)罚〔2023〕99号潜江市禾极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潜江市禾极丰农资经营部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肥,包装袋标注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4630)号”,标注产品名称为“纹枯稻瘟清”,对稻瘟、纹枯、恶苗、稻曲、矮缩有特效,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部分第20序列“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8日
4潜农(渔业)罚〔2023〕100号宋洪刚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案宋洪刚当事人2023年6月27日,在潜江市浩口镇七里村1组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8日
5潜农(渔业)罚〔2023〕101号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案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当事人2023年7月3日,在潜江市积玉口镇积玉村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西南角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8日
6潜农(渔业)罚〔2023〕103号李强非法运输天然水域螺蛳李强当事人2023年7月5日,在潜江市浩口镇往荆门方向非法运输天然水域螺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8日
7潜农(渔业)罚〔2023〕104号张建波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张建波当事人2023年6月11日,在潜江市东荆河老新渡口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项第二款“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8日
8潜农(渔业)罚〔2023〕105号詹艾北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詹艾北当事人2023年6月11日,在潜江市东荆河老新渡口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项第二款“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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