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3〕106号 | 王林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王林利 | 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在汉江天门张港段十周村水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5日 | |
2 | 潜农(农药)罚〔2023〕107号 | 徐言和经营假农药案 | 徐言和 | 当事人2022年4月20日,从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手中购买“久久月苏云金杆菌”(100毫升)6件,经检查均为假农药,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部分第20序列“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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