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七)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306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11:26:3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11:26:34 名  称: 2023年10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十七)

发布日期:2023-11-10 11:26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3〕118号柳伟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案柳伟当事人2023年9月17日,在田关河潜江市浩口镇柳洲村渡口非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0日
2潜农(渔业)罚〔2023〕119号姚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案姚强当事人2023年9月17日凌晨2时30分,在田关河柳剅渡口段水域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序列“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0日
3潜农(农药)罚〔2023〕120号潜江硒诚富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潜江硒诚富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噻虫嗪”农药产品包装规格为40kg/袋,不符合GB3796-2018农药包装通则5.2“固体制剂每个包装物净含量不应超过25kg”的规定;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2序列“初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但不影响农药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不予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0日
4潜农(渔业)罚〔2023〕122号蔡烈鹏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蔡烈鹏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在总干渠张金段水域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201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7日
5潜农(渔业)罚〔2023〕124号孙振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孙振海当事人2023年9月9日,在总干渠万福闸水域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201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7日
6潜农(渔业)罚〔2023〕125号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李建军当事人2023年9月12日,在四湖总干渠张金段水域雇请的他人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201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7日
7潜农(渔业)罚〔2023〕126号袁成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袁成久当事人2023年9月16日,在田关河张义咀段水域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201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9日
8潜农(渔业)罚〔2023〕127号袁成山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袁成山当事人2023年9月16日,在田关河张义咀段水域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201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9日
9潜农(农药)罚〔2023〕128号潜江市润野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潜江市润野农资经营部当事人经营的“双扫苏云金杆菌”,经检查发现内含二氯异丙虫酰胺,二氯异丙虫酰胺质量分数为1.7%,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20序列“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7日
10潜农(农药)罚〔2023〕129号潜江市孙磊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潜江市孙磊农资经营部当事人经营的“双扫苏云金杆菌”,经检查发现内含二氯异丙虫酰胺,二氯异丙虫酰胺质量分数为1.7%,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20序列“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0日
11潜农(肥料)罚〔2023〕130号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武汉市沃农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罚款;警告。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3序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0日
12潜农(兽药)罚〔2023〕131号潜江市尚丰农资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潜江市尚丰农资经营部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74序列“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3日
13潜农(渔业)罚〔2023〕132号王行强使得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王行强当事人2023年9月27日,在后湖农场魏沟虾田旁沟渠使用背负式电鱼工具电力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30日
14潜农(种子)罚〔2023〕133号潜江市裕庆商行经营、推广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小麦种子案潜江市裕庆商行当事人经营、推广的“西农979”小麦种子,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依据《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7日
15潜农(种子)罚〔2023〕134号潜江市泽潜商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种子案潜江市泽潜商行当事人销售的“镇麦15”小麦种子,经检查发现包装袋上标注的鄂引种登记编号不醒目,且不易辨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3日
16潜农(农药)罚〔2023〕135号潜江市田田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口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潜江市田田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口分公司当事人销售的农药,经检查,发现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氯氰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1“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5日
17潜农(渔业)罚〔2023〕136号潜江市郑义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农药案潜江市郑义农资经营部当事人销售的农药“地无虫”毒死蜱,无法查出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部分第22序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5日
18潜农(农药)罚(2023)137号潜江市万家荣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潜江市万家荣农资经营部当事人经营“NOPESTN”农药,经查验标签为全英文,经翻译后发现该农药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等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20“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30日
19潜农(渔业)罚〔2023〕141号姚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姚军当事人2023年9月17日,在田关河浩口段水域,发现当事人驾驶机动塑料船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捕捞许可证,所驾驶机动塑料船属于未经检验的“三无”船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201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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