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3〕139号 | 傅*军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傅*军 | 当事人2023年9月5日16时,在潜江市汉江红旗码头后使用三根黑色筏竿和串钩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 | 1.没收渔获物6.1kg;2.没收黑色筏竿3根、串钩3副;3.罚款1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7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3〕172号 | 杨*军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杨*军 | 当事人2023年9月11日,在潜江市东荆河四桥附近水域开船用电鱼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62条:“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做的”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21.7kg;2.没收塑料船1艘、黑色推进器1个、锂电池2个、增氧机1个、电击杆2个;3.罚款2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7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3〕173号 | 王*虎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王*虎 | 当事人2023年9月11日,在潜江市东荆河开船用电鱼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62条:“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做的”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35.65kg;2.没收塑料船1艘、电动推进器1个、锂电池2个、电瓶2个、逆变器1个、增氧机1个、电击杆1个、塑料筐2个;3.罚款2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7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3〕175号 | 何*枝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何*枝 | 当事人2023年9月27日,在潜江市广王路与工农路交汇处附近水域开船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62条:“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做的”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48.325kg;2.没收塑料船1艘、电瓶1个、逆变器1台、竹竿2根;3.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9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3〕176号 | 刘*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刘* | 当事人2023年9月27日,在潜江市广华街道跃进河水域开船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62条:“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做的”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13.5kg;2.没收塑料船1艘、电瓶1个、逆变器1台、竹竿2根;3.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9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3〕177号 | 王*海使用申鱼方法捕捞案 | 王*海 | 当事人2023年9月27日,在潜江市广王路与工农路交汇处附近水域开船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62条:“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做的”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48.325kg;2.没收塑料船1艘、电瓶1个、逆变器1台、竹竿2根;3.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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