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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制作发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气象局
2019年7月2日
潜江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和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号的精细化程度,发挥预警信号的效益,根据《湖北省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干旱、道路结冰等13种。
第三条 预警信号分级标准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所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执行。
第四条 潜江市气象台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制作发布潜江市范围内的预警信号。
第二章 预警信号制作
第五条 值班预报员应密切监视天气系统变化,综合应用雷达、卫星、自动站等实况资料和上级指导预报预警产品,结合我市气象要素演变规律、指标和经验,制作我市范围内的预警信号,并及时跟踪滚动订正预警。我市灾害性天气(冰雹、雷雨大风、短时强降水)预警判据如下,其他灾害性天气已出现或判断即将出现时,及时制作预警信号。
冰雹天气预警判据:
实况:当获知所属辖区内已经发生冰雹天气,应立即发布冰雹预警信号。
雷达:
1、回波特征:在基本反射率因子图上识别出三体散射特征或旁瓣回波特征。
2、回波强度特征:当强度达60dBZ,且50dBZ高度超过-20℃层高度。
3、中气旋特征:识别出中气旋特征。
4、VIL特征:垂直液态含水量超过45kg/m2。
5、出现有界弱回波区或悬垂回波特征。
当同时满足雷达两个以上特征时,应立即发布冰雹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天气预警判据:
实况:已经出现极大风速17m/s以上的对流性大风天气,应立即发布大风预警信号。
雷达:
1、回波形状特征:出现弓状回波、飑线,或出现阵风锋且移动较快。
2、回波强度特征:回波强度一般达50dBZ以上,且45dBZ高度春季6km以上,夏季8km以上。
3、雷达速度场特征:低层速度图上有大风核。
4、中气旋特征:识别出中气旋特征。
5、VIL特征:垂直液态含水量超过35kg/m2。
6、速度场图上出现类似于“牛眼”结构特征。
当同时满足雷达两个以上特征时,应立即发布大风预警信号。
短时强降水预警判据:
实况:已经或即将出现6小时50毫米以上降水、实况已经或即将出现3小时50毫米以上降水、实况已经或即将出现3小时100毫米以上降水,应及时发布相应级别暴雨预警信号。
实况+雷达:
1、实况已经出现30mm/h以上降水,且未来强降水仍将持续(结合雷达回波特征和天气系统演变);
2、回波强度特征:回波强度40dBZ以上,且40dBZ回波面积大于100km2。
3、回波移动速度特征:移动速度较慢,或有列车效应,或有合并趋势。
第六条 接到武汉中心气象台发布我市境内预警信号和风险预警的电话提醒后,应在收到上级预警信号后10分钟内完成本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
第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值班预报员应立即查看雷达、自动站、卫星等相关资料,认真分析研判我市是否有灾害性天气发生。
(一)当武汉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定时或不定时指导预警产品中,灾害性天气落区涵盖本市时;
(二)接到武汉中心气象台发布邻近市县预警信号和风险预警的手机短信或在一体化平台上等渠道查看到时;
(三)通过雷达、自动站等监测到我市或者邻近市县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
第八条 根据天气研判,确定我市境内将有灾害性天气发生,达到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应立即制作预警信号。
第九条 当天气形势复杂,没有把握判断是否需要制作预警信号时,应及时与武汉中心气象台电话会商,根据会商结论及时制作预警信号。
第十条 在制作暴雨、雷电、大风、冰雹等四类预警信号时,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走势和可能影响区域,制作分区域的精细化预警信号,制作其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精细化到市。具体分区域情况及描述用语见附件1。
第三章 预警信号签发
第十一条 预警信号的发布实行签发制。蓝色、黄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签发,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签发时间使用北京时,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应精确到分钟。(样板:2017年8月22日10时30分)。
第四章 预警信号发布
第十三条 预警信号制作完成后,应立即通过以下形式对外发布:
(一)以传真、邮件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等有关部门发布。
(二)以“12121”电话、电子显示屏、交通显示屏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应急责任人、防汛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和群测群防联络员等四类人发布。若预警信号为分区域的精细化预警,应向市直部门领导和预警区域内的相关乡镇及人员发布。
第十四条 当发布了暴雨、雷电、大风、冰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值班预报员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开展相关服务。当监测到我市有气象站点出现1小时雨量50毫米及以上或者3小时雨量100毫米及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时,应立即开展如下服务:
(一)电话叫应:电话通知局主要负责人,由其向重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灾害发生地党政领导电话通报,必要时报告政府相关领导。
(二)灾情通报: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出现实况(包括种类、强度、落区)及发展趋势(包括可能移动方向、持续时间)等信息以手机短信和《天气快报》等形式向市应急办、市防汛办报告。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五条 气象台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和数据环境,制作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产品。
第十六条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纳入年度考核,对因玩忽职守,错发、迟发、漏发预警信号造成影响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预警信号发布后,值班人员应及时查看相关平台,确认预警信号发布、服务情况并在《预警信号登记本》上逐项做好记录。若发现系统发布延误或错漏时,要立即进行补发纠正,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每年汛期前,应开展预警服务对象的手机号码分区域更新备案工作,并根据服务需求,不定期做好相应的调整更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文件《潜江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潜气发〔2017〕28号)即行废止。
附件:1.精细化预警信号区域划分
2.预警信号制作发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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