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和操作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644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18:32:0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18:32:03 名  称: 潜江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和操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20 18:32 来源:湖北人社微信公众号



1、本次缓缴扩围涉及哪些行业?这些行业的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17个困难行业(见附件2),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以上17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还能继续享受缓缴扩围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缓缴二季度社保费的,继续按照鄂人社发〔2022〕21号执行到缓缴期满。缓缴期满后,继续申请缓缴的和新增申请缓缴的,按扩围政策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能否申请缓缴?

答:我市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均可参照执行。

4、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稳岗返还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至50%(之前已按30%返还的,将按50%补齐),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5、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还可同时享受1000元的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6、如何申请缓缴?

答:缓缴实行“即申即享”,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为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及书面承诺后,按程序办理缓缴业务。

7、缓缴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答:缓缴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须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在缓缴期满后要及时缴纳缓缴的费款。

8、缓缴办理方式

(1)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申请单位可到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服务区9号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将承诺书(见附件3)盖章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2422887813@qq.com等“不见面”方式(邮件名称统一为:XXXXX公司申请社保费缓缴承诺书)。

(2)系统恢复后:申请单位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缓缴,补办系统切换停机期间(6、7月份)的缓缴社保费申请。同时,保留大厅现场办理方式。

9、缓缴条件和期限

(1)原5个行业。缓缴条件为:申请单位属于该5个行业即可。已按照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缓缴二季度社保费的,继续执行到缓缴期满。二季度缓缴期满后,继续申请缓缴和新增缓缴的,按鄂人社发〔2022〕30号执行。其中,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缓缴期延长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缓缴期按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执行。

(2)扩围的17个行业。缓缴条件为: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属于17个行业,即可申请。其中,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缓缴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缓缴期不超过1年。

(3)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条件为: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即可申请。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保险单位部分缓缴期限是2022年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4)缓缴期起始月。各险种缓缴期的起始,从申请缓缴之月开始。以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统一设置的为准。

10、重要提示

缓缴遵循“单位自愿、告知承诺、即申即享”的原则,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缓缴。一是本次缓缴只缓缴单位缴纳部分,不缓个人缴纳部分,个人部分由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单位需按月做好申报核定,按期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若跨月办理将产生利息。二是缓缴期满后,及时(1个月内)缴纳缓缴的费款,避免产生滞纳金和利息。三是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须为其补齐缓交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四是对作出承诺,但在事后检查发现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将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1、缓缴工作联系方式

现场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服务区9号窗口。

邮箱和咨询电话:2422887813@qq.com、12333、0728-6296505

社企QQ群:681794279潜江社会保险申报群1

681240134潜江社会保险申报群2

678095219潜江社会保险申报群3(已满)

709197388潜江社会保险申报群4(已满)

参保单位只需加入其中一个QQ群即可

缓缴社保费承诺书下载地址:湖北政务服务网社保网上办事大厅、社会保险申报QQ群、潜江市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rsj.hbqj.gov.cn/xwzx/gsgg/202206/t20220620_4184690.html

附件: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2.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3.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附件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缓缴二季度社保费的,继续按照鄂人社发〔2022〕21号执行到缓缴期满。二季度缓缴期满后继续申请缓缴的和新增申请缓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拓宽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将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地方,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将留工培训补助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实施政策的统筹地区应留足2年备付资金。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一致。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时发放1000元的就业补贴,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简化缓缴程序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及书面承诺后,按程序办理缓缴业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细化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形成监督检查联动机制,按一定比例进行事后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各地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备案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2022年6月9日


附件2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附件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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