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潜江市某水产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25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10:4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15:45:00 名  称: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潜江市某水产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发布日期:2022-12-06 15:45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潜江市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单冻龙虾尾产品外包装均标识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色GI标志)但未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查,当事人是“潜江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2022年1月起,当事人未经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未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擅自委托印刷公司为其印制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箱17740个、包装彩袋67000个。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冻龙虾尾共13109箱,以92元/箱的价格销售13000箱,违法经营额共计1206028元。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5%的罚款60301.4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授权认定和查处擅自使用专用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了地理标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但未明确对擅自使用该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目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保护只能依据《商标法》进行。

《商标法》明确规定官方标志必须经授权方可使用,擅自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二是经申报审核获得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专用标志。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是“潜江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但该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公告备案,也未申报并获得省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用标志,其不属于获得授权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形。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