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公示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三期)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345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08:39:5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08:39:51 名  称: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公示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3-12-08 08:39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潜江市福佳福购物广场竹根滩中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9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潜江市福佳福购物广场竹根滩中心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和黄花菜(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3429005602731094、SBJ23429005602731096)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6月28日及29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检验报告》(NO:2306016475 、NO:2306016590),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油炸花生米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7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2306016475 、NO:2306016590)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3年11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3〕45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3.处罚款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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