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潜江市群丰食品坊(销售单位为湖北省河有鱼院里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省河有鱼院里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脑心香辣腐乳(标称生产企业为潜江市群丰食品坊)(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003446736)。2023年11月28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3)ZXC14-00042),判定湖北省河有鱼院里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香辣腐乳中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潜江市群丰食品坊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ZXC14-00042)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员工洗手消毒不严、防蝇设施不够及设备不齐全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密封整改洗消间、增设防蝇隔断门帘及增设灭菌锅、封口机设备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2月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4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1月2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7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2.并处罚款 60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市东西湖奔奔酱腌菜经营部销售的风干榨菜(标称生产企业为潜江市高得佳风味食品厂)(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485333648)。2023年11月17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3)FJ(WH)-SP-03648),判定武汉市东西湖奔奔酱腌菜经营部销售的上述风干榨菜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7日,潜江市高得佳风味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风干榨菜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潜江市高得佳风味食品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FJ(WH)-SP-03648)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搅拌不均匀导致添加剂混合不均匀。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迅速更换大功率搅拌机,积极采取加强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管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2月1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2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32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整改;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并处罚款 13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潜江市美果超市销售的爱媛果冻橙(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9005486431611)。2023年11月30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3S1331),判定潜江市美果超市销售的上述爱媛果冻橙中的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潜江市美果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3S1331)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严格进货查验管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2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4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3年12月4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当罚〔2023〕677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于12月12日前整改到位。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7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潜江市熊口镇百家福超市销售的螺丝椒(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9005486431627)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1月30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3S1346),判定上述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毒死蜱的标准指标为不得超过0.05mg/kg,实测值为0.12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3S1346)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进货查验把关不严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严格原料进货查验及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3年12月2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2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31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处罚款5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潜江市高霞水果店销售的青皮葡萄柚(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9005486431595)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1月30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3S1289),判定上述青皮葡萄柚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毒死蜱的标准指标为不得超过0.01mg/kg,实测值为0.061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3S1289)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进货查验把关不严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严格原料进货查验及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1月1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4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青皮葡萄柚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以及青皮葡萄柚的检验合格证明,有证据证明其在采购时不知道该青皮葡萄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皮葡萄柚的行为不予处罚。2024年2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不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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