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记录不告知 消委协同力维权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160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09:1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09:15:00 名  称: 隐瞒记录不告知 消委协同力维权

发布日期:2022-05-12 09:15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1日陈先生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上投诉,投诉称于2018年8月2日在潜江市某二手汽车销售店花费20万元购买的一台某品牌二手车,现准备出售此车,经查询此车在2018年8月购买之前有3次维修记录,消费者怀疑是“事故车”,而当初购买此车时,二手车经销商承诺此车非“事故车”。消费者请求调查处理,并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投诉到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后,经营者7个工作日未主动处理。潜江市消委监测到该条投诉后立即联系辖区执法人员迅速来到被投诉现场了解情况,并查明:投诉人称在购买此车之前车经营者未告知此车有过3次维修记录,消费者提出因经营者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该情况属实。消费者要求该店用当时购买此车的价格(20万)回购此车。经消委工作人员调查,该车的维修记录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维修,三次维修均是更换大灯、底座等配件,属于正常能耗品的更换。经营者愿意在消费者提出20万的基础上,减去近三年多车辆的正常折价进行回收,经过消委和辖区执法人员的调解,经营者同意以高于第三方车商二手车评估价高2万余元的价格回购此车辆,最终经营者以12.5万元的价格回购此车,并立即履行调解结果,双方对此次调解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经消委工作人员了解被投诉方存在如下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营者未告知车辆有过维修记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应主动配合积极解决消费纠纷并赔偿相关损失。

鉴于此,潜江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二手车交易风险较大,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详细了解车辆情况,特别是要了解辆是否是事故车、车辆产权信息、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抵押、被查封等情形。同时,建议消费者选择有资质的二手车公司来降低交易风险,并注意与商家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明确车辆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也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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