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3〕1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路石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F8D095
住所:潜江市周矶街道办事处安远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朱万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办公室北边露天堆放有大量砂土和石块,现场未覆盖,也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分别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万林和监事朱万青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潜江市路石达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机制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1〕89号)、《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潜江市路石达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3〕12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6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1、2、3、4及表四十三的罚款幅度裁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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