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盛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975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17:49:1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17:49:1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盛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8-07 17:49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16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盛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BFAR8E

住所: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城区办事处杜家沟社区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8日,我局接到潜江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的电话,要求我局协助调查你单位在湖南省常德市收集废矿物油的相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你单位2022年1月至今的电子转移联单、入库台账等资料,发现你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5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4月28日、5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2022年出库电子联单统计表、2022年入库电子联单统计表、2023年1-5月入库电子联单、2023年出库电子联单统计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5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的罚款;依据2023年7月1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执行过程中“两年内违法次数”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若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时,应认为未达到此项裁量因素的裁量起点,对裁量等级不取值即可。”,你单位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此项应不取值,依法予以核减。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通过,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