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176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7日 10:38:3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7日 10:38:3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8-17 10:38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17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5627030826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江堤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尚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西侧空地上碎石料和机制砂露天堆放,堆放区域地面上有较厚的积尘,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车间主任刘升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7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180万米/年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0〕92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180万米/年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潜环函〔2014〕87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潜江永固管桩有限公司年产180万米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1〕49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7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