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华斯瓦德聚氨酯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176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10:40:3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10:40:3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华斯瓦德聚氨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8-18 10:4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18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华斯瓦德聚氨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417833480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全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全省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帮扶指导发现有关问题的函》(鄂环执法〔2023〕31号)反馈的情况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脱硫塔一层检修人孔处有水体外溢至地面后流入污水管网,最终经总排口排入汉南河。潜江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总排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总排口氨氮排放浓度为612mg/L(标准限值10 mg/L),超标60.2倍。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补充调阅资料时,你单位未能提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备案和演练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31日、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6月7日、6月8日、6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日《监测报告》(潜环监〔2023〕17号),2023年5月31日、6月7日、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华斯瓦德聚氨酯有限公司8万吨/年高纯导电材料(煅后焦)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8〕62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8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十八万元的罚款。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以人民币十九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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