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文忠)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176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10:41:5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10:41:5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文忠)

发布日期:2023-08-22 10:41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1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文忠: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公民身份号码:42****1964********。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潜江市张金镇杨家垸村10组的砂石料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点内青砂、黄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砂石料经营点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18日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1日你提供的身份证明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9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24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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