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琴兵加油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463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11:02:4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11:02:4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琴兵加油站)

发布日期:2023-09-13 11:02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2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琴兵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8PQ4G55

住所:潜江市高石碑镇渔淌村五组

投资人:罗文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92#、95#两台汽油加油机加油枪无油气回收孔,未安装集气罩,加油机未安装油气回收真空泵,两座汽油储罐未安装油气回收接口。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投资人罗文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汽油款收据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2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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