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莱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3189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12:00:0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12:00:0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莱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9 12:0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2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莱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2DY561

住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紫光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4日,接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投诉电话称你单位利用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导致总口管理区四支渠水体污染。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你单位正安排人员对四支渠中黑色、黄色漂浮物进行打捞。随即执法人员对四支渠内污水开展溯源调查,发现是你单位调味虾生产车间清洗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流入厂外雨水井,最终进入四支渠。潜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雨水井及厂区外雨水井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内雨水井水样氨氮排放浓度45.62mg/L(标准限值10 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17×10³ mg/L(标准限值60 mg/L),总磷排放浓度0.89 mg/L(标准限值0.5 mg/L);厂区外雨水井水样氨氮排放浓度35.27 mg/L(标准限值10 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15×10³ mg/L(标准限值60 mg/L),总磷排放浓度0.47 mg/L(标准限值0.5 mg/L)。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5月25日《监测报告》(潜环监〔2023〕16号),2023年6月1日、6月6日分别对你单位综合办公室主任彭雨农、后勤部副主任张后松及生产车间清洁工代万英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4日、6月1日、6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莱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小龙虾、淡水鱼、水生蔬菜(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2〕19号)、2023年调味虾生产计划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你单位在车间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部分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放;2、油炸车间部分管道堵塞严重,使得废水不能及时排出,导致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放;3、部分员工对环保法规认识不足,操作失误导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1、你单位制定了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并开展了环保培训;2、你单位4间车间的废水导流沟已修建完成。我局认为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陈述申辩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综上所述,你单位不符合免除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0号)、《送达回执》以及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五十九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我局正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依据《生态环境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四十四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前,可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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