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3190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12:01:4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12:01:4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9 12:01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2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82671230T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钟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站房东面明渠有水体排放,在线监控站房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设备已停运,设备均无数据显示。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初期雨水收集池东面露天堆放6个装有盐泥和煤渣的白色吨袋和清理吸附塔后产生的硅胶,地面未硬化,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你单位部分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汉南河,废水具刺鼻气味呈黑色,经潜江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雨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水样氨氮排放浓度1.03×10³mg/L,超《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102倍,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29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2×10³mg/L,超《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19倍,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0倍;石油类0.31 mg/L,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2倍。你单位通过雨水管网排放高浓度废水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6月16日、17日现场检查照片,6月26日《监测报告》(潜环监〔2023〕20号),6月27日、28日、7月11日分别对你安环部部长蒋旭、尿素厂型煤车间运行班长马显林、尿素厂生产环保科调度员彭翔和武汉博远天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罗宇恒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6月16日、6月27日、28日、7月11日、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关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函〔2009〕299号)、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关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书有关意见的函》(鄂环函〔2014〕5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巡检、维护记录、生产设施工况标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意见的函》(潜环函〔2017〕111号)、8月11日调取气象数据、断面数据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九万四千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六十四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我局正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依据《生态环境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以人民币六十七万四千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前,可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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