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349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10:14:2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10:14:2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9 10:14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22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88493340F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盐化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腊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厂区内雨水积水排放至厂区东面院墙外的园区排水沟,最终流入冤枉渠。经对你单位厂区外应急排涝口雨水积水进行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6mg/L(标准限值60 mg/L),超标1.93倍。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18日《监测报告》(潜环监〔2023〕31号),2023年8月2日分别对你单位副总经理胡利峰和车间主任李维勤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4日、8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厂区淹水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橡胶促进剂、塑解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函〔2010〕83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橡胶促进剂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效果验收有关意见的函》(潜环函〔2016〕140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生产线导热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7〕20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橡胶促进剂等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潜环函〔2017〕22号)、《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橡胶促进剂等系列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2〕77号)、《关于增加应急排水泵的申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酌情处理,理由如下:1、园区市政管网建设缺陷加上公司地势底,导致厂区内雨水排放不畅,通过应急排涝口向园区雨水收集沟排放废水;2、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整改,拆除应急排涝泵,封堵排涝口,并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合作,积极修复;3、市场环境不好,企业经营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1、你单位今年确实发生多次严重积水事件;2、你单位现场潜水泵已拆除,黑色PE管道已拆除,院墙缺口已封堵;3、你单位于9月初与武汉大学签订了《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非法外排废水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3号)、《送达回执》以及你单位提交的陈述书、《武汉径河化工(潜江)有限公司非法外排废水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服务合同》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我局正积极探索“生态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依据《生态环境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十七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前,可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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