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447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10:42:5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10:42:5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

发布日期:2023-12-12 10:42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2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8PPT78T

住所:潜江市积玉口镇积玉村

投资人:姜友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6日,接到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来电来信举报问题交办单反馈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螺蛳加工车间入口处、螺蛳壳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6日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0月16日分别对你单位厂长张昌权和现场管理人员刘井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4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四十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