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艳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0986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14: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14:4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艳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10 14:4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4〕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艳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8E8Y3A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宫艳青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日,接到反映后湖管理区前进二路9号院内有一废矿物油收购点的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收集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点属于你单位,收购点内存放有3个储油罐、2台抽油泵和20个油桶,现场有收购废矿物油的痕迹。经查,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设施地址为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32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日、9月5日、9月26日分别在后湖管理区前进二路9号院内和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9月5日、9月26日分别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宫艳青和总经理李丙清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9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潜江市艳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回收5000吨废矿物油、废机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9〕39号)、验收意见、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额和员工数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免或者缓交罚款,理由如下:一是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你单位立即将储油罐、抽油泵等物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的地点进行了恢复;二是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主观过错不强;三是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四是你单位业务停摆,经营困难,对我局拟处罚金额无力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陈述申辩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其理由如下:1、你单位对涉案储油罐、抽油泵、废机油、油泥等物质的合法处置是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促下进行,你单位主张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这一理由不成立;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宫艳青承认后湖管理区前进二路9号院内的收购点为你单位的另一个废矿物油贮存场所,你单位陈述主观过错不强理由不属实;3、你单位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为法定义务,不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4、根据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2023年10月31日和12月11日分别有危险废物入库和转出记录,你单位陈述业务停摆情况不属实。综上所述,你单位上述主张均不成立。经我局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减免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如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我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6号)、《送达回执》、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处罚减免缓申请书》及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罚款,对你单位实际经营者李丙清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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