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0988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15:22:4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15:22:4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25 15:22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4〕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恒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22023917D

住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汉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牟善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潜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查看你单位尾气检测历史视频时发现,2023年5月6日,你单位在对车辆鄂N6KK80进行尾气检测时,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的冒黑烟的情况,你单位当天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尾气检测合格。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47-2018)结果判定的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单位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2月4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单位副总经理郭应红和环检员杨宏其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2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在用车检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收据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4〕2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四十二,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五十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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