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东颢制衣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317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17:13:5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17:13:5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东颢制衣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2-22 17:13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4〕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东颢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8092078XY

住所: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柳保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浩口镇沿河路41号的印花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印花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月9日分别对你单位厂长张家忠和负责人柳雅琴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3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四十三,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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