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卡曼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0万件碳纤维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357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10:40:2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10:40:25 名  称: 关于潜江市卡曼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0万件碳纤维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1-31 10:4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12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卡曼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0万件碳纤维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7-429005-04-05-630758)

潜江卡曼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潜江市卡曼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0万件碳纤维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卡曼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90万件碳纤维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杨市办事处中心路以北。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7万。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栋厂房,1栋办公楼,1栋职工宿舍,1栋研发楼,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90万件碳纤维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所有原辅材料均外购,不得建设含电泳、电镀等涉重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生产装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打磨工序产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确保COD、BOD5、氨氮、SS、动植物油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放至城南河。

(二)加强废气治理。碳纤维布固化有机废气经设置封闭式固化设备负压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喷光油工序采用密闭房间,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水帘柜+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标准》(DB12/54-2020)表1表面涂装标准限值要求,确保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切割、雕刻、打磨工序经在各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区无组织废气通过封闭厂房、加强通风等措施,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限值标准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经专用烟道引至高于屋顶排放口排放,确保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车间安装隔声玻璃,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漆料桶、碳纤维布包装薄膜、废漆渣、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废包装材料、废模具由物资部门回收,废碳纤维布边角料由供货单位回收,废OPP带、废收缩袋、废边角料、沉淀池沉渣、布袋除尘器收尘、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及手套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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