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潜江熊口15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357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华润新能源(潜江)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11:31:5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11:31:50 名  称: 关于华润潜江熊口15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2-05 11:31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1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华润潜江熊口15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429005-44-03-057282)

华润新能源(潜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华润潜江熊口15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华润潜江熊口15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华润潜江熊口15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020-429005-44-03-057282),我局以潜环评审函〔2021〕53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光伏发电工程,共48个4.06616MWp的光伏发电子阵,每个光伏发电子阵安装7672块530Wp的光伏组件,总组件数368256;每个光伏子阵串数274个,总串数13152,每个光伏发电子阵设16台196kW组串式逆变器,共设768台196kW组串式逆变器;14km长35kV集电线路。建设1座升压站(升压站及其外送线路电磁环境影响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平均发电量19936.5万KWh,全部送入市政电网。建设地点位于熊口镇洋湖垸村、新沟村、孙桥村、瞄场村等。 

该项目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洋湖垸地块已基本施工完成,新林地块暂未开工建设。 

现项目建设地址及内容发生部分变更,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光伏发电工程,共33个光伏发电子阵,每个光伏发电子阵安装535Wp/540Wp/545Wp的光伏组件,总组件数33084;共设445台196kW组串式逆变器;23.16km长35kV集电线路。项目建成后年平均发电量19936.5万KWh,全部送入市政电网。变更内容包括:(1)建设地点位于熊口镇洋湖垸村、新沟村、孙桥村、新林村等,取消了原瞄场村地块,增加新林村地块;(2)装机容量由150MW(交流侧)减少至100MW(交流侧);(3)总占地面积由260hm2减少至159.45hm2;(4)居民类敏感点由260户减少至194户。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后的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调配土石方,优化工程施工工艺,合理设计施工时序,加强管理与管护,避免水土流失。运营期采用人工增氧方式增加鱼塘含氧量,光伏电站周边设置鸟类警示色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鸟类避开电板区域。

(二)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后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通过施工道路硬化、机械车辆及道路及时清理、砂石堆场设置顶棚及围挡、剩余土石方及时清运并及时恢复植被、洒水降尘、控制车速、加强机械车辆保养等方式,降低施工期扬尘及机械尾气的排放。

(三)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后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机修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通过营地设置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地灌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生态管理措施,避免水土流失。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后的噪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高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昼间,加强施工车辆运输的管理,避免交通噪声扰民。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采取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

(五)严格落实工程变更后的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各类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项目运行产生的废变压器油收集后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服役期满后,项目中光伏组件和电气设备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拆除硬化地面及设备支架基础应尽量采用影响较小的开挖方式,并在拆除完成后及时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三、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七、其他要求仍按潜环评审函〔2021〕53号文件执行。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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