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允森木业有限公司允森木业年产2.5万方胶合板和1.5万方木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357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11:33:3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11:33:34 名  称: 关于湖北允森木业有限公司允森木业年产2.5万方胶合板和1.5万方木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2-19 11:33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16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允森木业有限公司允森木业年产2.5万方胶合板和1.5万方木制品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1-429005-04-01-803396)

湖北允森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允森木业年产2.5万方胶合板和1.5万方木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允森木业年产2.5万方胶合板和1.5万方木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允森木业有限公司允森木业年产2.5万方胶合板和1.5万方木制品生产线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浩口镇兴浩路。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生产车间、3栋仓库、1栋研发楼、1栋办公楼、1栋食堂、1台3t/h生物质蒸汽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共设置1条胶合板生产线及1条木制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25000立方米胶合板及15000立方米木制品。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治理。木工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热压工序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排气筒(DA002)排放,甲醛及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生物质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30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SO2、NOX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楼顶排放,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相关标准要求。

(二)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格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浩口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总干渠。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树脂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收集粉尘、废边角料、锅炉灰渣外售综合利用;废胶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SO2:0.448t/a、NOX :0.842t/a以内。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该项目生产车间及配套车间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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