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年产5.3万吨超纯 电子化学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815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11:21:4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11:21:40 名  称: 关于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年产5.3万吨超纯 电子化学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01 11:21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2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年产5.3万吨超纯

电子化学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11-429005-04-02-549998)

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年产5.3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年产5.3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达诺尔(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二期年产5.3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金澳大道9号,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5#生产厂房,内设1条超纯异丙醇生产线;在现有1#厂房新增1条物理分装线,在2#厂房新增1条四甲基氢氧化铵生产线和一条物理分装线,同时利用现有剥离液生产线生产稀释剂;其他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依托一期。项目投产后将增加年产5.3万吨超纯电子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其中超纯异丙醇(3万t/a)、四甲基氢氧化铵(1万t/a)、稀释剂(1万t/a)、酒精(0.1万t/a)、杀孢子剂(0.15万t/a)、复方季铵盐消毒剂(0.05万t/a)。

该项目生产工艺仅对原料进行物理提纯、混配、分装等操作,不得包含化学反应。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本项目生产废水与初期雨水一起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汉南河。

(二)加强废气治理。异丙醇生产线工艺废气(蒸发冷凝废气、分子筛再生吹扫废气、灌装废气)、稀释剂生产线工艺废气(投料废气、混配废气、灌装废气)、储罐呼吸废气、物理灌装废气、危废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引入现有“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新扩改建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合理布局,厂房隔声,高噪设备安装基座减震设施;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普通原料的废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并依托现有1座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危险原料废包装、废过滤介质、废润滑油、沾油废物、实验室废物、设备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COD:0.71t/a、NH3-N:0.071t/a、VOCs:3.3927t/a以内。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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