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9191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10:58:1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10:58:17 名  称: 关于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03 10:58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现将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生成、种类和效力

(一)电子证照生成

不动产权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任意一种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进行缴费,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登簿时,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二)电子证照种类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种类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证明、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各部门分别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各类纸质版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暂不核发电子证照。

(三)电子证照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照申领、核验和注销

(一)电子证照申领、核验

1. “鄂汇办”APP申领。登录“鄂汇办”APP,进入“首页”点击“站点切换”切换至潜江市,点击高频应用展示区的“更多”进入“我的服务”界面,找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主题,便可进行不动产电子证照申领、不动产信息核验以及不动产信息查询等事项办理。

2.湖北政务服务网申领。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首页”点击“政务超市”,点击热门应用展示区的“湖北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切换区域与办事大厅至潜江市,注册登录后点击“信息查询”主题,便可进行不动产电子证照申领、不动产信息核验以及不动产信息查询等事项办理。

(二)电子证照注销

1.不动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业务时,在完成审核、登簿后,原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

2.已核发的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收回存档,未能及时收回的予以公告作废注销。

三、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不动产权人持电子证照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不提交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各相关部门(机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即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业务。

2.住建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3.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4.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5.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6.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7.公积金部门:办理提取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8.其他部门(机构):办理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享有不动产权利证明的有关业务(事项)。

四、其他事项

1.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均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全部颁发电子证明,不再颁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金融机构可登录“湖北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

3.权利人因管理或保管不当导致电子证照泄露的,权利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权利人申领电子证照出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与潜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28-6246211。

特此通告!

潜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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