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 “票税分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9200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11:40:3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11:40:38 名  称: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 “票税分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11:40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税务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潜江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票税分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采取“证缴分离”“票税分离”等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登记难”“办证难”等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适用范围

(一)“证缴分离”适用范围。

“证缴分离”是指将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的追缴与不动产登记分离,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的同时,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主要适用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因开发(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项目建设用地不具备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直接导致受让方(买方)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且项目已纳入当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房屋已售且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或用地规划条件发生改变未足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司法手段追缴仍未足额追缴到位,且已纳入当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范围的项目;

2、开发(建设)单位将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对外出售,但未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司法手段追缴仍未足额追缴到位,且已纳入当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范围的项目。

(二)“票税分离”适用范围。

“票税分离”是指将受让方(买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缴税环节与出让方(卖方)缴纳转让税费环节分离,实现受让方(买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缴税与出让方(卖方)开具《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出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受让方(买方)缴清应缴税费后直接办理登记。主要适用已办理了登记的房屋,受让方(买方)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出让方(卖方)未足额缴纳增值税,不具备正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受让方(买方)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出让方(卖方)未足额缴纳增值税的;

2、新建商品房的受让方(买方)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且未足额缴纳销售房屋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受让方(买方)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

三、办理流程

(一)“证缴分离”办理流程。

“证缴分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契税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申请。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在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后,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采取“证缴分离”来化解项目遗留问题,经批准后启动“证缴分离”程序。

2、分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市人民政府同意“证缴分离”批复意见反馈至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分别函告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税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的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

3、追缴。税务部门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产生原因,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分类处置。

(二)“票税分离”办理流程。

“票税分离”由受让方(买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税务部门共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办理“票税分离”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及办税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审核、并在受让方(买方)完成缴税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完税信息。

1、申请。由受让方(买方)向不动产登记综合咨询服务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除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适用票税分离范围所列两种情形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购房合同等)”。经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核实符合“票税分离”条件的申请人,可启动“票税分离”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受理。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受理受让方(买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录入后,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等相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购房合同等办理缴税,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完税信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追缴。税务部门根据受让方(买方)未取得《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生原因,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变事前审核为事后管理,对出让方(卖方)进行分类处置。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缴分离”和“票税分离”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税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主要包括: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科科长、税政一科科长、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科科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等。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和“票税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税务部门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负责,切实解决好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用心、用情、用力把为群众服务的事情办实、办好,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既要有速度而且更要有温度。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和协调联动,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和信息共享,建立“明晰权责、分类施策、查管联动、部门共治”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证缴分离”和“票税分离”工作常态化进行。

(三)注重典型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了解和信任,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工作提质增效,更好服务群众不动产登记需求。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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