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土地储备工作规程的通知【有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601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6日 09: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8〕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6日 09: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土地储备工作规程的通知【有效】

发布日期:2018-03-26 09:00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土地储备工作规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

此文件现行有效。

潜江市土地储备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潜江市城镇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拟定储备方案、实施收购储备;组织开展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制定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储备与入库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收购的土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采取有偿收购、依法行政收回、依法征购和土地置换等方式。行政收回和征购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施行,有偿收购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现金收购。将补偿费用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将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收购并储备

(二)合同收购。对面积较大的存量或增量土地,采取先合同约定有关补偿费用,待土地出让后再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三)抵偿收购。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它费用的单位,可用其现有闲置、半闲置以及利用率不高的土地,按一定价值分割抵付土地费用。

第七条收购储备土地操作程序: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收购申请;

(二)对申请人出具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权属资料和土地面积、位置、类型、四至关系、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审核调查;

(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审核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指标;

(四)组织土地勘测、地价评估机构进行测量和地价评估,并对收购土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五)拟定土地收购的协议补偿价格和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依照批准的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依照《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注销相应的土地登记信息,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该土地使用权即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

第八条申请收购土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议决议等;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源资料;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法。

第十条储备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凡被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长期闲置和荒芜的土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二)征购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十一条对已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十二条对已纳入储备的土地,实施单位采取定界、建隔离围栏等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二)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筹集资金;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年度土地供应情况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后予以批复;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编制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预决算管理”原则,采取专核算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批复预算,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各项中介服务等费用,及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

(一)征收、收购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依据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提出拨款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拨付。

(二)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各项税(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缴税(费)清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拨付。

(三)土地前期开发、各项中介服务等费用,按照我市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符合储备资金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条每年年终,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