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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告知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35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23日 11:09:09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3日 11:09:09 名  称: 《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告知书

《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告知书

为全力促进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拟定对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规划范围内4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完成入户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工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5月23日

房屋征收部门:市征收办

办公地址:东荆大道105号

邮箱:yt63123@163.com

联系电话:0728-6291991

    附件:《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征收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为依法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原则

遵循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征收目的、范围

为中心城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公共利益需要,现征收位于国有土地上的2户住宅、2户附属房屋(1处为金陵商场,1处为商场旁金银首饰店铺)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四、征收主体

(一)房屋征收主体:潜江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负责金陵商场2户住宅征收工作)、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商场旁金银首饰店铺征收工作)

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方式

正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票安置、货币化安置,征收附属房只能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库内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1.房票概念。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由市征收办核发

2.房票金额。签订相关协议后,市征收办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额按一定比例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房票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额的85%,剩余部分兑付成货币发放至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额由正房补偿价值、附属房屋补偿价值、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设备迁移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政策奖励等项目组成。

3.房票奖励。使用房票购买库源内新建商品房时,使用金额高于票面金额85%,给予使用金额25%的购房补助;使用金额低于或等于票面金额85%,给予使用金额20%的购房补助。奖励政策有效期为12个月(自领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止),超出有效期后使用房票不再享受购房补助奖励。

4.金融支持。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剩余购房资金由使用人自行支付,也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5.领取房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若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应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待协议及房票发放名单通过市征收办审核后,由市征收办核发房票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

6.房票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原始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房票安置库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原则上至多实名转让一次,被征收人确需转让的,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征收办申请办理。

7.退票处理。领取房票12个月后,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需将房票面值兑换成货币,可持未使用的房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与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至市征收办进行申请。退票金额等于票面剩余金额。

(二)货币化安置

1.正房货币化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附属房货币化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

、补偿项目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正房补偿标准。正房补偿价值(含装修装饰价值)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2.附属房屋补偿标准。偏房、杂屋等附属房屋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如果树、绿化树、杂树类等)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4.设备迁移补偿标准。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宽带迁移费300元/户;分体式空调迁移费300元/台;柜式空调迁移费5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1000元/台;电、气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1.搬迁费:楼房不超过5000元/户;平房不超过3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涉及征收正房的,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按核定的居住人口每人每月35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原则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赔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被征收房屋系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适当补助。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被征房屋认定办法

(一)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提出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评估测绘公司等部门核定。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属地社区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建筑认定,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

(三)未被认定合法建筑的房屋及自行搭建房经征收部门认定后按照附属房标准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征收安置工作启动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房屋存在抵押、租赁、转借等情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涤除、解除被征房屋的抵押、租赁、转借等负担和手续,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征收期限

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30内。

、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征收决定公告日起3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逾期,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潜江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执行。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一)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或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及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钥匙。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奖励办法

(一)对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正房补偿可按不超过1:1.2的比例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基础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提前拆除奖励,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四)所有奖励只适用于征收正房的被征收人,只征收附属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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