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公告
为规范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目前已拟定《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房屋征收部门。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1日。
征收部门: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8—6291991。
附件: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市征收办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指导、规范房屋搬迁政策执行及督办房屋搬迁政策落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征地报批、征(占)用林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还建用地选址修建性规划设计审查和“一书两证”审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搬迁补偿安置相关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各年龄段人口数;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还建小区建设的质量监管等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燃气、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搬迁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工作;
发改、纪监、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村(居)拟定搬迁安置方案,按程序选定测绘、评估、拆除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组织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章 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园林、泰丰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1.按照被搬迁人正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正房补偿面积。
2.被搬迁人正房补偿面积享受正房补偿奖励政策后,不足150㎡的按150㎡保底计算补偿面积。
3.被搬迁人只能以一处正房享受正房补偿标准,正房建筑面积超过400㎡的,按400㎡确定正房建筑面积,超出400㎡部分按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超出部分不享受正房补偿奖励政策。
4.被搬迁人正房补偿价格按照一类土地上房屋3500元/㎡为基数,二类土地上房屋3200元/㎡为基数执行。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1.安置方式采用货币结合还房安置,具体标准如下:
(1)被搬迁人原则上至少选择一套还建房。
(2)被搬迁人所选择的还建房户型面积超出正房补偿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正房补偿价格标准购买,且超出部分不得突破安置小区最小户型面积的一半。
2.被搬迁人按照正房补偿价格标准购买还建房,购房款在补偿款中扣除。
(三)附属房屋、地上附着物
1.附属房屋按成本法评估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参照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楼房不超过5000元/户;平房不超过3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200元/人·月,交通费补偿标准为150元/人·月。
3.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费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350元/人·月)。采用还房安置的,还建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费超过12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房后三个月。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设备迁移费按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若还建房交付时已安装相应配套设施,被搬迁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解除。
第五条 园林、泰丰街道以外的区、镇、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1.正房按成本法评估。
2.按照被搬迁人正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依据评估价值确定正房补偿价格。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结合宅基地安置或者货币结合还房安置。拟定实施方案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安置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安置。
1.区域内若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采用货币结合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标准如下:
(1)搬迁正房的可以采用货币结合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按照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非正房搬迁不得享受宅基地安置政策;
(3)宅基地由属地政府统一规划分配,并做好“三通一平”工作,被搬迁人放弃宅基地分配资格或属地政府既不具备宅基地安置条件又无还建房安置给予被搬迁人3万元/户的补偿费用(含“三通一平”补偿)。
2.采用货币结合还房安置的,依据搬迁方案批准时被搬迁人户籍状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30㎡/人的标准给予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1)以下情形可以另享受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①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结婚的,另给予30㎡/人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独生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另给予该独生子女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②组合家庭中,户口不在本村(居),经法院判决或民政部门协议判定给该家庭的子女以及丧偶方带回本村(居)的子女,享受本村(居)村民子女同等待遇。
③本村(居)村民结婚后在其他村(居)居住,因离婚或丧偶后回村(居)居住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可以享受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④已经结婚未生育小孩的,可另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⑤子女因在外上学户口迁出的,可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⑥在部队服役的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另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⑦正在服刑的本村(居)村民,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如另有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上述对象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不重复计算。
(2)被搬迁人购买还建房,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计算购房款:
①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的购买价格为指标价。
②购房面积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而又小于被搬迁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购买价格。
③购房面积既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又超出被搬迁人正房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价(根据各地方的市场行情确定)计算购买价格。每户按市场价购买还建房不得超过30㎡。
(3)被搬迁人购买还建房时,购房款在补偿款中扣除。补偿款少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搬迁人应在购房之日补足;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出部分在签订正式协议后,支付给被搬迁人。
(4)上述指标价、成本价、市场价按各区、镇、街道当前执行标准实施,如需调整价格体系的经市征收办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附属房屋、地上附着物
1.附属房屋按成本法评估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参照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260元/人·月,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宅基地、还建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超过12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付后三个月。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设备迁移费按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若还建房交付时已安装相应配套设施,被搬迁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解除。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对于支持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正房补偿可按不超过1:1.2的比例上浮作为奖励政策。
(二)其他奖励由各区、镇、街道在补偿方案里予以明确,报市征收办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批准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区、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由相关村(居)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征收办备案。其他未尽事宜,报市征收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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